烟台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烟台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全面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组织是志愿者的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志愿者的服务活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考核、表彰以及宣传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按照不计报酬、自愿参与的原则参加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并接受志愿者组织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招募和注册

  第四条 烟台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五条 申请注册成为烟台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和素质: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长期在烟台居住;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从事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六)承认并遵守烟台志愿者服务守则。

  第六条 经各县市区文明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批准的各类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的注册机构,负责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符合志愿者申请条件者,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请注册:

  (一)申请人向志愿者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全市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

  (二)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者,由志愿者注册机构颁发烟台志愿者证;

  (四)志愿者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以“烟台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志愿者相关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自然成为志愿者组织的个人会员;

  (五)优先享受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就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声明退出的自由;

  (八)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注册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一)遵守烟台志愿者服务守则;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三)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时,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注册证号

  为便于注册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统一使用的注册证号。注册证号在志愿者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证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被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证号。市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统一确定注册证号编制规则。

  第十二条 烟台志愿者证

  烟台志愿者证是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明。烟台志愿者证用于记录注册志愿者基本信息、奖励情况以及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质量。注册志愿者应保证所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烟台志愿者采取年度注册的管理办法。烟台志愿者证在进行年度注册后方为有效。注册志愿者的奖励信息经授权后由注册机构负责填写。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志愿者所属的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烟台志愿者证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统一制作,根据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志愿者组织的申请发放。

第三章 管理和培训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负责其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的相关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者组织应根据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服务活动,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可以推荐注册志愿者到其他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鼓励注册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可以承认其志愿服务时间的有效性。

  (二)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注册志愿者本人、所属志愿者组织与服务机构或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承诺,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注册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后,可向其所属的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在其注册登记表中注明,继续参加同一或其他的志愿服务项目。

第四章 评估与表彰

  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依据烟台志愿者证上的信息证明,评定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表现,认定志愿服务时间,并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在每年年末,组织对注册志愿者的年度评定工作。注册时间未满半年的志愿者自注册次年年末起参加年度评定工作,注册时间满半年的志愿者自注册当年年末起参加年度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评定合格的注册志愿者予以下一年度的注册,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激励。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志愿服务的时间和服务质量,采取星级评定激励机制,并授予志愿者星级证书。

(一)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的注册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一星级志愿者。

(二)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20小时的注册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二星级志愿者。

  (三)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注册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三星级志愿者。

  (四)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700小时的注册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四星级志愿者。

  (五)登记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注册志愿者,可申请评定为五星级志愿者。

  第十九条 市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授权的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志愿者组织负责一星级、二星级志愿者的审核评定工作,市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负责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志愿者的审核评定工作。审核评定合格者由相应的志愿者组织颁发星级证书。原则上星级证书的颁发可安排在每年国际志愿者日(12月5日)前后举行。

第二十条 二星级(含)以上志愿者可参加烟台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每年一度的“烟台优秀志愿者”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三星级(含)以上志愿者可参加山东省文明组织的山东省优秀志愿者评选。

  第二十二条 四星级(含)以上志愿者可参加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组织的“全国优秀志愿者”评选。

  第二十三条 注册志愿者经年度审核评定,当年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不满15小时的,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志愿者要求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者,取消其下一年度注册的资格,收回其烟台志愿者证,并记入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一次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者,可向注册机构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经审定合格后可再次取得注册志愿者资格。连续三次年度评定为不合格者,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申请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难易程度和质量,在其实际服务时间的基础上确定登记服务时间。具体尺度由所属志愿者组织自行掌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并给予注册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以防止注册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的过程中遭受伤害。

  第二十七条 注册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所属志愿者组织应责成其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以彰显他们的业绩,并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志愿者的注册、规划、实施、指导和检查工作。各县市区文明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逐步建立志愿者指导中心和志愿者协会,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地各部门已经开展的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应逐步与本办法之规定接轨,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重新审核、注册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2011年5月18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烟台市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